《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条例》总结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的实践经验,将部分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从法律制度上对社会保险经办加以规范。
一、《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程序和时限,精简证明材料,提供便利服务
一是规范、优化了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核定和支付等业务的流程,明确了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事项的时限和所需的证明材料,要求经办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依据,不得违反规定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二是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托信息平台等实现跨部门、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应当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三是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采用授权代办、上门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服务。四是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等方式核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二、《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明确经办机构职责,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协议管理
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登记和转移,记录和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以及记录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待遇享受、个人账户等情况的职责。二是要求经办机构妥善保管社会保险经办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和安全。三是要求经办机构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基金安全。四是要求经办机构通过协议管理方式规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社会保险服务行为,明确违约责任。五是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进基金支付和结算服务,加强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集体协商谈判机制。
三、《条例》坚持多元共治,加强社会监督,完善监督措施,明确各方主体责任
在行政管理方面,一是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是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记录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等失信行为。在社会监督方面,一是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对社会保险经办进行监督。二是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在工会和社会组织监督方面,规定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及时反映用人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和建议。
来源:司法部官网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 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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